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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东风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公司现将《东风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您可以通过信件、E-mail、电话等形式提供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范围、事项

1、征求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看法

2、征求公众对项目运营期关心的环境问题。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承担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联系。

三、征求意见时间

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同时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提出。

四、联系方式

1.建设项目单位及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东风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

2、联系人:徐经理

3、联系方式:电话:027-84219564     

E-mail:xuman@dfpo.com.cn

2.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1、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联系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501室

3、联系人:黄工

4、联系方式电话:027-65681136

E-mail:gimbol@vip.sina.com

五、简本内容

1.项目概况

东风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是由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共同合资成立的汽车外饰系统产品专业生产企业。公司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创业五路42号。公司以东风关联企业及区域内主机厂客户为主要目标市场,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外饰件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公司于2012年实施“东风鸿泰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风鸿泰汽车外饰件项目”(“东风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前称为“东风鸿泰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新建1条汽车保险杠注塑生产线、1条喷涂生产线、保险杠装配线及公辅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汽车外饰件(各类保险杠)45万辆份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拟通过对现有厂区进行配套设施升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生产班次和生产节拍来实现产品增产的目的,本项目实施后,形成年新增汽车外饰件45万辆份的生产能力。

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1 环境空气

根据调查历年环境质量公报数据统计,国控点沌口新区大气自动监测点2014~2016年监测数据中,SO2年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NO2、PM10、PM2.5年均值均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根据2014~2016年沌口新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监测数据变化趋势分析,自2014年开始,该监测点位各项指标逐年递减,说明《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等提出的各项措施是有效的,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已得到控制。根据实测,项目所在区域甲苯、TVOC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相应标准要求,二甲苯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2.2 地面水

2016年长江(武汉段)杨泗港、白浒山断面各项水质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质标准。南太子湖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体”水质要求,指标中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指标出现超标现象,超标倍数分别为2.10和0.10倍,超标原因主要是由于周边管网建设滞后,仍有部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造成。

2.3 声环境

项目各厂界声环境质量监测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现状声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2.4 地下水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各项指标中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2.5 土壤环境

项目所在地土壤各类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的要求。

3.工程分析

图3-1-1  总体工艺流程及产污流程示意图

4.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符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5.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项目废气主要来自注塑、涂装等工艺:

(1)有组织排放废气

①涂装废气

喷漆废气经文丘里漆雾净化系统处理后,同流平、烘干废气一同经RTO炉处理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各污染物(甲苯、二甲苯、VOCs、SO2、NOx、烟尘)排放速率及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②烘干炉燃气废气

烘干炉燃气废气由1根1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能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

③涂装冷却废气

涂装冷却段废气由1根1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各污染物(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速率及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④火焰处理废气

火焰处理废气由1根1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各污染物(SO2、NOx、烟尘)排放速率及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⑤热洁炉废气

热洁炉废气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直接排放,废气污染物能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

(2)无组织排放废气

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自注塑车间、涂胶房、补漆房。

注塑废气由屋顶风机直接抽排,涂胶房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车间外排放,补漆废气经“水幕+活性炭”处理后车间外排放。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各污染物排放速率及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5.2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项目排水实行雨水分流的原则。本工程排放的废水按废水来源分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A/O+BAF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85m3/d。

项目全厂设有一个污水总排口,项目废水经上述处理工艺处理后,生活污水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生产废水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要求,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厂区北侧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长江(武汉段)。

5.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本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来自新增设备(主要为冲孔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约为~75dB(A)。在合理选取设备、厂房隔声降噪设计的基础上,采取局部减震技术进行防治。根据工程分析及影响预测,采取措施后,项目各厂界昼夜噪声预测值同现状背景值叠加后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的要求。

5.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项目建成投产后,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卫生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物资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5.5 环境风险分析结果

项目不涉及重大风险源且事故风险概率极低,在采取严格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基础上,可将本项目的事故概率和事故情况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不会影响周边环境以及环境保护目标正常生活。

6.结论

本项目不新征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各类污染物在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可以稳定达标排放,经过预测,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在外排污染物落实总量指标来源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拟建项目建设可行。